道方图说丨2023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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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丨2023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三)

  • 发布时间:2024-12-01 来源:编袋
  • 产品概述

  上文我们分享了《2023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二)》,本文继续分享第三部分的内容。

  首例案件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对于律师今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本文特根据各地法院典型案例按照内容做分类汇总,筛选出20件首例案件,其中专利法领域3件,著作权法领域3件,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11件,刑事、行政及其他3件。

  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在互联网、数据权益、游戏等新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更加有可能会出现创新和突破的新型案件。

  2023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17件典型案例之九,YKK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某吉田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系知名拉链生产商YKK公司,其生产的拉链享有极高知名度。YKK公司曾用名为吉田工业公司,其享有“YKK”“吉田YKK”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吉田公司在企业名中使用了原告曾用名称“吉田”字样。

  法院认为,以特殊名称(企业曾用名称)认定混淆行为案件既需考量曾用名称的承继和保护问题,又要结合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和具体案情综合审慎认定,在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防止曾用名称泛化不当保护。

  法院综合考量曾用名积淀商誉的承继、曾用名字号使用现状、被告作为业内企业对原告曾用名字号的应知程度和避让义务、主观故意及客观后果等因素,认定被告某吉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名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否有权起诉”和“是否构成侵权”,前者着重审查曾用名称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曾用名称的知名度、曾用名称承载和积淀的商誉是否应被承继、该商誉是否已构成权利人保持市场竞争力和交易机会的因素、曾用名称在同业的现存情况;后者则重点审查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本身是否违反经营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被诉侵权人的营业范围、结合具体细化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攀附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造成关联误认的后果,是否误导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从而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等因素。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既加强对权利人曾用名称合法权益的保护,又防范和避免曾用名称的不当泛化保护的司法态度,实现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对类案处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2、全国首例直接将“股票名称”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023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17件典型案例之十,某股份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认为,企业的股票名称如通过经营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特定领域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与企业间建立稳定、明确指向关系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企业简称的数量未受法律所限,即企业可同时拥有多个“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其对某个简称的使用并不必然阻断另外简称对企业的指代作用,亦不影响法律对所有合乎条件的企业简称的保护。

  故认定,“**科技”作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应受到保护,被告具有借用原告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且被告在企业名中使用“**科技”的行为存在引起相关公众认为双方有关联关系的可能,最终确认被告确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是全国首例直接将“股票名称”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特殊性在于,原告某股份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将“****”作为其企业简称使用的情况,其上市之后的股票名称“**科技”亦作为企业简称经长期普遍的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并产生了更为显著的社会影响力,应当与别的企业简称同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确立“企业可同时拥有多个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裁判规则,对于实践中类似上市公司等存在多个可指代相关市场主体且具有较高商誉的企业简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以解决企业名与企业简称冲突从而保护企业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3、擅自搬运商品数据来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3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九,天猫公司等与锐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0192民初1692号

  被告锐微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经营者使用“铺货易”,可将淘宝、天猫平台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搬运”至拼多多店铺经营;拼多多用户下单后,经营者使用“代销易”创建天猫、淘宝订单,将天猫、淘宝订单及物流数据同步至拼多多平台,形成由天猫、淘宝平台商家向拼多多平台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模式。商品“搬家”过程无需取得天猫、淘宝平台及被搬运商家授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猫公司、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收集并处理商品数据,既有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范、监测、维权支出,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来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一)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系“不劳而获”降低自身经营成本,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使电子商务平台及商家无法获知消费者真实评价,导致电子商务信用评估制度功能落空。

  (二)被控搬家软件不正当增加竞争平台访问量、交易量、用户活跃度等,损害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使得“无货源店铺”不经授权就可以使用他人商品数据、经营他人商品,造成对淘宝、天猫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增加其购物风险和维权成本。“代销易”对订单内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和搬运同时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权益。

  (三)被控搬家软件无视天猫、淘宝平台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不顾拼多多服务市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锐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锐微公司向天猫公司、淘宝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为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需求提供保障;在对大数据不正当利用行为加以规范的同时,更注重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个人数据保护等多元利益的平衡,助力健全数据治理规则,司法赋能数据产业发展。

  在数据“确权”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本案率先确定涉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核心不在于知识客体是否是可受保护的权益,而在于对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评价技术使用行为不仅要考虑其是否促成创新,更应对行为正当性和诚实信用进行考察。

  本案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就商品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将“数据权益”纳入反不正竞争法保护中,认定没有经过授权的数据搬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充足表现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态度,具有借鉴意义。

  原告海南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某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海南某公司是PICO、“PICOVR助手”App的开发运营者,青岛某公司是PICO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主体。

  被告王某是某VR网站的经营者,其向网站付费会员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付费会员使用网站提供的PICO账号和密码即可获取PICO内游戏资源,被告还指导、帮助付费会员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对应教程和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竞争关系,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互联网账号实名制及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的前提下,仍然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密码,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网络站点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XR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探索解决了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认定问题,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分享原告会员账号密码的行为,实质上挤占了原告的网络用户资源,为被告谋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不仅制止了被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对XR行业领域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竞争优势,促进XR行业等新型商业模式正常有序发展,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成都中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王某玉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数字收藏品的“铸造”实质上是将拟铸造对象(如电子图片、视频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合约、NFT数据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并被该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器分布式存储。故数字收藏品的铸造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被告铸造数字收藏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数字收藏品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本案例所涉的数字收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出现的新作品形式。该类作品的创作者能够最终靠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作品技术上的防伪和溯源手段,增加了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

  本案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双管齐下,解读数字收藏品铸造、交易的法律性质。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铸造数字收藏品侵犯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判决既彰显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又强调在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中,应防范新生事物带来的金融风险、消费风险,鼓励数字收藏品回归底层商品的客观价值规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6、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更好的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加速服务的反不正当竞争案

  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加速器软件产品宣传能轻松实现解除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版权限制,并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域外用户来下载安装该软件后,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加速通道,以架设VPN的方式向优酷公司服务器报送国内虚拟IP地址访问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国内版。

  优酷公司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其对不一样的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知晓其加速器因采用VPN技术,使得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为国内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IP地址,由此可用于突破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地区版权限制。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明知被诉产品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鼓励、引诱用户使用被诉产品,以非正常渠道突破优酷视频网络地域管制技术措施实现在域外访问国内版,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

  虽然优酷企业能通过拒绝VPN访问的方式来限制域外用户使用国内版,但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可用于加速优酷视频查看作为重要卖点并据此获利,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影响了优酷视频海外布局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更好的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加速服务的反不正当竞争案,涉及数字化的经济中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和技术中立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等典型问题。本案中,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知大量用户使用定向加速服务,且其在有能力有效控制用户后续行为时放弃技术中立的立场,鼓励用户的非正当使用,不符合数字化的经济发展中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正确导向。本案从手段、行为方式和结果三方面细化了判断标准,有助于为企业间数据贯通确立行业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四,商业机密诉前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系涉案游戏运营方。在相关版本上线前,被申请人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经筛选和公开招募参加游戏内测。因内测的相应游戏版本内容尚未公开发布且在不断调整中,该些玩家签订了保密协议。

  内测期间,被申请人先后数次前往申请人专用机房参加游戏测试,使用自行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了私摄和录制,并保存在自有设备中,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其私自录制的内测游戏内容。

  申请人认为,涉案游戏尚未发布的角色形象、技能以及测试画面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机密,被申请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些信息,一旦进一步披露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涉案游戏测试过程中私摄、录制的游戏内容,期限直至案件判决生效之日止。

  法院详细论述了关于申请人的请求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法院裁定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的游戏测试过程中擅摄、录制的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内容,期限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该案生效之日止。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陈某未提出复议。

  首先,该案系全国首例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机密诉前行为保全案,对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纳入商业机密经营信息保护进行探索。

  其次,该案裁定充分结合在线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对被诉行为给游戏企业所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给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综合考量,裁判结果在收获申请人锦旗感谢的同时,也得到业界的充分认可。

  广东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六,一审:(2020)粤03民初4626号、二审:(2022)粤民终4541号

  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简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内容数据,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的后台服务数据。

  微某公司指控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方法,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

  法院认为,微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某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方法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超过正常获取数据合理限度,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且导致数据资源的产生和积累动力减损、数据资源的流通和使用效率降低,阻碍了数据要素价值充分的发挥,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某公司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被诉行为维持的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按照简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超过2179.79万元。简某公司被诉行为于2021年3月已停止。综上,判决简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200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

  本案裁判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认可和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深入阐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开正门、堵偏门”“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2022)苏01民初555号,二审:(2023)苏民终280号

  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游戏用户协议约定,不得将游戏账号转借他人,包括代打代练游戏等商业性使用。该游戏对全体用户强制实名校验,未满18周岁用户受防沉迷系统限制,仅能在特定时间游戏,充值金额也有限度。

  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撮合业务。其运营的“电竞帮”平台从注册用户抽取代练费用作为佣金。以未满18周岁人员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登录“电竞帮大神端”APP,可接受成年玩家的代练订单。腾讯公司认为爱某公司的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之法院,要求其停止代练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法院认为,双方均为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业务相互关联,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爱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游戏实名注册账号、不得将账号私自转借他人、禁止代练、防沉迷等游戏业公认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

  爱某公司为《王者荣耀》游戏提供代练交易机会与信息,实质是为用户作弊提供帮助,导致在线游戏业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机制落空;超出真实等级的代练者参与游戏,也导致正常游戏用户失败率增加,获得虚假体验,使用户对游戏公平竞技性产生了质疑,由此减少参与、离开游戏甚至请人代练,对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游戏运营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整个游戏产业产生冲击。

  同时,爱某公司的行为能使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不受时段和时长限制代练游戏,导致“未成年防沉迷”保护机制形同虚设,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伴随代练行为存在的以他人名义注册账号以及账号转借等亦可能引发诸多道德、法律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最后,爱某公司利用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影响力、用户粘性以及未成年人参与游戏时间受限、注册账号禁止转借等因素,从事涉案行为,攫取竞争优势和非法收益。

  故爱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其停止涉案不正当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损失60万元。

  本案是国内首例商业化代练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互联网直播庭审,引发3000多万网民关注,判后合议庭法官走进电视台演播室深度解读裁判思路,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判决明确经营者提供商业性规模化代练游戏服务,违反业内公认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对游戏业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未成年防沉迷机制落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划定游戏代练正当与否的边界,有助于引导互联网游戏企业合规经营、承担未成年人“防沉迷”社会责任,维护游戏业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0、国内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23)浙03民初423号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米公司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使得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小爱同学”唤醒词、“小爱同学”音箱代名词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此后,小米公司在手机、电视等产品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识别性。因此,“小爱同学”可当作有一定影响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米公司的多家关联公司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制的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该院认为小米公司提起的商标申请及无效等行政、司法程序支出的代理费等与陈某抢注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性质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及滥用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全面考虑了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的费用支出,充分弥补了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力保护了科学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九、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八、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3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虚拟数字人Ada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真人演员的表现,不属于在真人表演基础上产生的新的表演,该类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演员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在构成职务表演的前提下,所产生的表演者权可依法或依约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的经营者。

  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在先创作或录制的视频画面中涉及权利人的相关标识信息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自身商标或课程营销信息,该种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判决厘清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的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真人演员、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同时规制了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虚假宣传行为,探索信息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积极回应科学技术创新动向下的AI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