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举动靖远县检察院对一同出产、出售假药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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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举动靖远县检察院对一同出产、出售假药案提起公诉

  •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全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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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以安为先,药以良为根。食品药品安满是与民众休戚相关的大事,是大众健康日子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商场上涌现出很多非正规药品,这些药品来源不明,质量堪忧,却往往经过微信、淘宝以及短视频直播途径等途径,悄然浸透至社会群体中,严峻危害人体健康。近来,靖远县检察院对贺某、徐某等3人出售假药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徐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3.2万,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3万元。

  贺某为了牟利,明知“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藏红花筋骨止疼丸)”为假药,还从别人处购进大袋包装的“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藏红花筋骨止疼丸)”,后购买自封袋将该假药分装后出售给下家徐某某夫妻等人,出售金额15000余元,获利3700余元,徐某某夫妻又经过拼多多及微信进行出售,出售金额31000余元,获利1万余元。2023年5月,靖远县居民王某经过拼多多店铺在徐某某夫妻处购买了“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藏红花筋骨止疼丸)”,服用后呈现不适,随即向靖远县商场监督处理局报案。经商场监督处理局确定,该药品中均检出双氯芬酸纳化学成分,被确定为假药。

  贺某、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药品处理法规,明知其无出售药品资质,且药品进货途径不正规,还运用互联网长时间向大众出售假药,其行为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类案子也提示顾客要经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切勿经过路旁边小摊、交际软件等途径从无资质商家或许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出售药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商场监督处理部门等反映;出产者和出售者要依法合规运营,不能盲目寻求利益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不只危害别人健康,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出产、出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危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药品运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应别人运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下一步,靖远县检察院将以“检护民生”专项举动为关键,积极开展诉源管理,仔细做好案子处理的“后半篇文章”,不断强化与其他行政部分的交流联接,既加大冲击食品药品范畴违法力度,一起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证人民群众食药安全。